執(zhí)行董事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民事責任 公司法的第二十一條、一百四十八條、一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業(yè)務,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行使職權的義務。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職務時,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有權就公司的損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實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構成了共同侵權,那么也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該法條明確了在單位犯罪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未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如果根據公司的章程或者內部的協議等證據,能夠認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那么該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時,與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無關,應該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其他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和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未結清誰看、滯納金,又不能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以上是91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執(zhí)行董事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