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售門面房時,不需要在增值稅計算中扣除計提的折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 · 外購的門面房: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這里計算增值稅時直接扣除的是購置原價,而非折舊后的凈值。 · 自建的門面房: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涉及折舊扣除。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如果門面房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出售時需將累計折舊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扣除,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例如,門面房原值100萬元,累計折舊30萬元,出售價8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80 - (100 - 30) = 10萬元。 總結:增值稅計算不考慮折舊,企業(yè)所得稅計算需扣除已計提的折舊。建議咨詢當地稅務機關,結合具體業(yè)務情況準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