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大會的召開時間因設立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如下: 1.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召開時間:發(fā)起人應當自公司設立時應發(fā)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公司成立大會。 · 通知要求:發(fā)起人需在成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 參會要求:成立大會應當有持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2. 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或者發(fā)起人協議規(guī)定。 · 其他事項:會議的召集主體、主持主體、通知方式、出席人數或表決權數、表決程序等均通過公司章程或發(fā)起人協議約定。 注意事項: · 募集設立的公司需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則成立大會決議可能無效或可撤銷。 · 發(fā)起設立的公司雖有自主約定權,但建議在章程或協議中明確程序,避免爭議。 · 股款繳足之日以驗資機構確定的日期為準,發(fā)起人應與驗資機構密切溝通,確保按時召開會議。若涉及具體公司的成立大會時間,需結合該公司設立方式及章程、協議約定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