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執(zhí)法指導工作,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提升執(zhí)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在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第四條 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二)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第五條 商標用于服務場所以及服務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名片、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相關物品上; (二)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lián)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fā)票、票據、收據、匯款單據、服務協(xié)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第六條 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lián)網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載體上; (二)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展臺照片、參展證明及其他資料; (三)商標使用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等載體上; (四)商標使用在二維碼等信息載體上; (五)商標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 第七條 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yè)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第八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形包括未獲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期限、數(shù)量等。 第九條 同一種商品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 同一種服務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名稱相同的服務,或者二者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服務。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或者服務使用的名稱,包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以下簡稱區(qū)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和未在區(qū)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標注冊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 第十條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務。 第十一條 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進行比對。 綜上所述,商標侵權法律規(guī)定涉及具體的評判標準、表現(xiàn)形式、功能、類似商品等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注冊時一定要通過正規(guī)且合法的途徑進行辦理,并且不能因小失大,企圖通過低價進行商標的注冊,容易被駁回復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