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的認定主要涉及公司與股東或關聯(lián)公司之間在財產、人員、業(yè)務等方面缺乏獨立性,導致公司喪失獨立人格的情況。以下是具體認定標準: 1.財產混同 · 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財產且不作財務記載; · 股東用公司資金償還個人債務或供關聯(lián)公司無償使用且不作財務記載; · 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導致財產無法區(qū)分; · 公司財產登記在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 2.人員混同 · 公司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等交叉任職,或存在親屬等利益關聯(lián)關系; · 普通員工大量重合,形成“一套人馬,多塊牌子”的情況。 3.業(yè)務混同 · 公司與股東或關聯(lián)公司業(yè)務范圍高度重合,交易行為無法區(qū)分實際經營主體; · 公司之間存在頻繁關聯(lián)交易,收益與損失分配不合理。 4.住所混同 · 公司與股東或關聯(lián)公司共用辦公場所、設備等,導致外界無法區(qū)分。 認定關鍵: 法院通常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以判斷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若存在財產混同且達到“濫用”程度,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可能認定人格混同。例如,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且不作財務記載,或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均可能構成人格混同。 注意事項: · 一人公司需特別注意舉證責任倒置,股東需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 · 人格混同的認定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單一因素通常不足以認定,需綜合判斷。 |